在实践中
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
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
债务人负责清偿。这是因为作为
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
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
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
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