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伦华房产公司的
代理人称,张女士拒绝接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
逾期接房超过30天的,每天应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伦华房产公司支付
违约金。 对此,张女士则说:“当伦华房产公司要求我接房时,我发现该公司在建房中擅自改变规划,将我本来所购买的房屋旁边的中心花园,擅自变成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张女士说,“随后,我向昆明市五华区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伦华房产公司
恢复原状并承担
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一、
二审法院均认定:伦华房产公司存在变更设计的行为,但因实际履行费用过高,不具操作性而不予支持恢复原状,从而驳回我的起诉。” 张女士表示,
诉讼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
终审判决的日期是2009年7月16日,她随后于8月份正式接房,接房时间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故不应承担逾期接房的
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伦华房产公司按约定通知张女士接房,但张女士认为该房产公司交房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提起诉讼,由此证明双方对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产生争议,在该争议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后,张女士已接
收房屋。据此,对于伦华房产公司要求张女士承担逾期接房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