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适用的情况也不一样。可以参看《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