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事实未达到婚龄,而登记为婚姻关系。后又提起
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予以认定
婚姻无效确认之诉?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据《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
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提起的应该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之诉而不是变更婚姻关系的变更之诉,故方某在熊某未达法定婚龄期间应提起的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之诉,但《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调查得知,方某
起诉时熊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该无效婚姻因被告达到法定婚龄这一事实而转变为有效婚姻,故本案不应按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之诉,而应按变更婚姻关系的变更之诉来审理,在确认诉的类型后,主审法官通过庭审确认了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做出了准予
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