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
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
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
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