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
婚前财产,
离婚不予分割。夫妻双方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一方婚前
按揭购房并取得
房产证,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的,房子归该方所有,但要就共同
还贷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向对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
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
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