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
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
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
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
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
同居关系对待。”这是新
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