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只
凭借条起诉,被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反驳。
民间借贷合同是
实践性合同,要证明
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
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
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
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
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
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
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
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
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
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有关于现金借条也不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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