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
减刑、
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
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针对新
减刑假释解读,《规定》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
犯罪的具体情节、原
判刑罚情况、
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第三款特别针对假
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
立功表现或
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