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为三类:1、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2、无权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这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
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
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二、效力待定合同和
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合同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2、
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
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
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3、形成原因不同。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