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没有第一款,您说的可能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