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造
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
房建设用地
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
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
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
拆迁补偿款及因
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
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
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
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
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
拆迁人签订的
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起执行,2010年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
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