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办理户口迁移,除提供
户籍证明、合法
居住证明和有无
违法犯罪证明外,以下情况还需提供: 1、招商投资类。⑴申批表、⑵招商局出具的招商投资证明、⑶税务局出具的缴税情况或有关部门出具的
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2、民营企业录、聘用人员类。⑴单位录、
聘用合同证明、⑵缴纳
养老保险金证明(1年以上)。 3、城市机关、企、事业及团体录、聘用人员类。⑴人事或
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4、引进人才类。⑴合法的录、聘用合同(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聘用证》)、⑵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5、购建住房类(指城市)。⑴申批表、⑵购(建)房人及随迁直系
亲属关系证明、⑶
房产证书或
土地使用证书(包括
二手房、
房改房、自建房)、⑷单位或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6、投靠类。⑴申批表、⑵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⑶子女投靠父母的,民政部门出具的
未婚证明。 7、县域内
户口迁移类。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 8、城市人才(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由迁移类。迁往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凭⑴申批表、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⑶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
户口所在地凭《户口准迁证》迁出户口。
迁回原户口地的,凭⑴申批表、⑵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⑶原户口地迁出证明等材料到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