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50%,三个月后试用期满,公司认为小明表现一般,要求将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之后在小明工作的第5个月,公司老板不喜欢小明的风格,解雇了他。
请问公司处理有哪些不妥之处?
[律师回复] 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以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做了如下规定: (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