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新
民诉法反诉期限应当在
当事人提供新的
证据的第
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有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
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仅规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
举证期限制,《解释》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确定、
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 《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若提供
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
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
民事诉讼实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