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1063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2、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没有明确归一方所有的,则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乙方的财产。 当然,如果夫妻间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