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
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
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注意:①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②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
离婚这种方式了。 2、应向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3、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