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续订合同能否降低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 可以维持或者提高工资标准,也可能降低工资标准。 对于 “维持或提高”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降低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这种降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首先,国家有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就是违法的。
其次,续订的工资标准也不得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1条规定: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按照这一规定,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就工资标准协商不一致, 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18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据此,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关于劳动报酬标准这一问题上,能协商按协商标准,不能协商的,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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