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
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此次
交通事故中,行人横穿马路,说明其缺乏交通经验和安全常识,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决定性的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依照
过错推定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