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第八十条
刑事拘留几天,不是
刑法,是
刑事诉讼法。此条法律只规定了可以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关刑事拘留时限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刑事拘留最长是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刑事拘留法第八十条几天可以出来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