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符合《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您是可以得到
国家赔偿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1、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您所给出的情况,您可以先向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也可以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向专业
律师咨询相关情况,聘请律师为您
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