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能主动送东西给
当事人,如果需要相关物品,看守所可以通知家人。 根据《看守所
在押人员物品管理规定》,能送及不能送的物品如下: 第二章常用物品管理 第五条看守所可以准许在押人员将下列常用物品带入监室: (一)衣、裤、鞋、袜、帽、被褥、眼镜(限塑料镜架和树脂镜片眼镜)等穿戴用品、寝具; (二)脸盆、毛巾、牙膏、牙刷、护肤品、肥皂、洗衣粉、手纸等卫生、洗护用品及女性卫生用品(脸盆、牙膏、护肤品等限塑料制品或包装); (三)碗、杯、调羹等餐具(限塑料制品); (四)笔记本、纸张、笔(限塑料笔壳)等学习用品; (五)食品、营养保健品。 第六条除第五条(一)项所列物品及茶叶类泡饮食品(泡制好的饮品除外)、营养保健品可以由在押人员亲属送(寄)入外,其它物品原则上由看守所代为采购供应;确需由在押人员亲属送(寄)入的,应经所领导批准。由在押人员自费购买的物品,看守所供应价格不得高于本地零售市场价格,且不得再额外收取“
代购费”、“辛苦费”等。 第七条采购供应或代为购买的常用物品,看守所应严把采购关,
保证安全。在押人员入所时携带及其亲属、
律师送(寄)来的常用物品,看守所必须认真检查,防止
违禁品、信件、纸条等夹带入监;缀有金属、带子等有碍安全构件的衣物、鞋帽等物品不准带入监室,确需带入的,应征得在押人员或送物人同意后清除有关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