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拘留中法定紧急情况指什么,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所以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规定: 《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第2款规定:“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 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
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师及其他对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