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刑事拘留者及其代理人、亲属或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检方及法院决定是否批准,无固定时间限制,需根据案情。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1)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2)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取保不会危害社会;3)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取保不威胁社会;4)羁押期满未审结,需取保继续审理。应尽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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