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特点如下: 1.只适用于第
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第
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和
审判监督程序。相比之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相对复杂、重大。 2.只适用于基层人
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案情简单、影响较小、
处罚较轻的刑事案件。只有这些案件才具有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划归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相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比如简化审判组织、简化审判程序等。这些简化都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并不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
当事人任意决定的。 4.
审理期限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