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虽然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时候,会依法受到特殊的限制。尤其是对男方而言,最常见的就是,当男方想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女方正在怀孕期间,或者终止妊娠不满半年,那这两个特殊时期内,基于对妇女权益和子女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即便起诉时不知道,在开庭后知道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法院就会驳回男方的离婚起诉。
这是硬性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这个限制,比如女方所孕育的子女,并非男方亲生的,这种严重过错,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也是对男方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此种情况下,男方起诉离婚是不受此限制的。但实践当中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基于上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必须等过了这个特殊时间以后,才能依法起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起废止)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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