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这样的: 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保证案件质量,实现《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便于
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
当事人,并将
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