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侦查一般不会通知本人,但是
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 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
证据的一种
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
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
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