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
伪造、隐匿、毁灭
证据,与
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是
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
故意犯罪受过
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
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
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