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按照我国
合同法,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分为一方先为履行、一方后为履行或双方同时履行这几种情况。因之,合同
履行抗辩权,也可分为先为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先为履行抗辩权系在对方履约能力变差,如自己先履约则有
财产损失危险之时行使,故理论上称为不安之
抗辩权。先为履行抗辩权因对方提供相当的履约
担保而消灭,故又称为
保证履行抗辩权。后为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均要求对方不迟于自己履行。这两种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后的
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后为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要求对方先履行,在对方履行后,再按原合同约定,向后顺延一定时间来
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