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
代理权 律师的代理权分
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
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 律师有权向
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会见权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有权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
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
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