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
自诉,
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以及他们的
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
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
刑事自诉状。 但是,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
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
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
撤诉或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