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辅乳期间,没有严重
违法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期间,若非女职工本人严重违法违纪,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则,属于
违法解除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或者支付二倍
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
工资。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