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
民法院审理部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
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 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废止)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
处罚金的案件, (2)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3)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4)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
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