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新员工
入职两天离职也应有
工资,若用人单位不发放可去劳动仲裁申请或法院
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