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
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变更判决的
适用范围,增加适用了行政处罚以外的、对款额的确定或认定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指涉及金钱数量的确定和认定的除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确定是由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如支付
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中,对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的确定。认定主要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肯定,如
拖欠税金的案件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营业额的认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
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
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