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
行政机关和
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
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是对
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
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
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
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
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
申辩和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