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个好朋友最近遇上了一件十分糟心的事情。我的好朋友住在农村他家和隔壁家公用一个通道可能是公用间长了的原因隔壁家的那家人就不让我的朋友他们再从那边通过说那个通道是隔壁家私有的,如果我的朋友家的人需要通过就需要自己从新修建新路,朋友觉得这个事情不可理喻就找他的邻居理论没说几句两个人就吵起来了,结果他的邻居还借此倒在地上不起来说是我的朋友动手打他还把他推到在了地上此时听到吵架声的邻居们都出来劝解,可是朋友的邻居还说要报警抓我的朋友,后来派出所真的来了还把我的朋友带到派出所关了几天,我的朋友十分的服现在就想咨询一下有关行政案件二审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8~62条是当事人二审诉讼程序。条款见如下: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