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由此可见,
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是其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因而符合《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复议后的
行政相对人不再享有诉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应当是,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选择行政复议方式后,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可以就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选择直接起诉的,则不再涉及复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