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
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
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
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
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接收
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