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列举的税务
行政复议范围有12项,“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
起诉。”这句话对部分情况适用,部分情况不适用。 1、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说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如下。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
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
收税款、加收
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
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
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
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
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
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
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