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对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
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归纳与总结如下: (1)自然资源所有权、
使用权确认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3)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
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
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4)
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
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