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可不可以委托
代理人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
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此知道了
行政复议能否
代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作出书面答复,作为一个能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体这种要求并不高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委托他人来代理。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没这个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