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该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