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非
国家公务员的个人。首先,被委托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被委托的个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经常性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其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非经委托,不得行使国家职权;再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最后,被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职权是基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
法规的授权。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虽然
侵权主体是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但责任应当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
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委托机关并不是对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如果
受托人按自己意愿从事与职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负责任。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含很多种,单位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几种,这里的国家机关不仅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同样包含国家的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