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第108条规定,被
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
符合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
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