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
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
结婚证、
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