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
赔偿问题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人
民法院的
诉讼解决两个不同的解决程序。我国《
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
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处理两个程序的关系时,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故称先行处理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亦采纳了此原则。先行处理原则的最大优点在于便利赔偿请求人一一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坚持先行处理原则,较之司法程序简便、迅速,既利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及时、顺利,也使
受害人解决赔偿问题省时省力。其次,坚持先行处理原则可以疏减行政诉讼案源,从而减轻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案件多的负担,以便集中力量解决重大疑难的案件。再次,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妥善解决,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威信,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调动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