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形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写明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并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主要有以上几个方面,其中通过在政府网站上将一些信息机芯公布,是最为主要的信息公开的方式。一般来说,对于关系到大多数人权益的信息,国家机关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此外,至涉及到很少人的权益,则可以请求政府单位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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