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的程序有: 1、审批;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指标额度限制。 二: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 三:一般都是
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2、核准; 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
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3、审核; 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4、备案。 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
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